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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农业部《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中间试验的新畜禽品种、配套系,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遗传性稳定;
(二)与其他品种、配套系、畜禽遗传资源有明显区别;
(三)具有适当的名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 实施对象。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实施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开展中间试验。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展新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的请示;
(二)新畜禽品种、配套系培育方案;
(三)育种技术工作报告;
(四)新品种、配套系标准。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无。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本级的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06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4:30。
十二、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8-20号窗口。
附件: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行政审批流程图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