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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执业兽医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第十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农业部颁发。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执业兽医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本项目的实施主体是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第九条规定,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条件是:
(一)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二)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个人。
六、申请材料
身份证及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公告公布的考试成绩。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606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各县(市、区)政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4:30。
十二、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8-20号窗口。
附件: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核发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