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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4:30。
(四)办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8-20号窗口。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 号)第八条一款规定: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审批已由农业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草地征占用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三)、组织专家组现场审核:限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依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06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4:30。
十二、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8-20号窗口。
附件:1、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
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的审批流程图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的审批操作规范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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