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网上政务>>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七)项: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其中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核发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从事捕捞辅助活动的渔业生产单位和渔业生产人员。
六、申请材料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申请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申请书》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1份;
(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有效的《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换发《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时需提供);
(六)在有关媒体上刊登《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遗失的公告(《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遗失补发需提供);
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04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4:30。
十二、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8-20号窗口。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附件.doc
样表下载: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