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网上政务>>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初审——跨省购置海洋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跨省购置海洋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设定法律依据
(一)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施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施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之买卖渔船;
......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初审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九条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条件为: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随船转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跨省购置海洋渔船的渔业生产单位和渔业生产人员。。
六、申请材料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跨省购置海洋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三)渔船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原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第二联原件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五)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1份;
(六)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
(七)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复印件1份;
(八)抵押人在渔船抵押期间转让已办理抵押等级的,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和买受人知晓渔船存在抵押情况的书面材料原件;
(九)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丢失证明(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需提供)。
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8个工作日。
八、初审数量
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初审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04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4:30。
十二、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8-20号窗口。
附件:1.初审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初审——跨省购置海洋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操作规范附件.doc
样表下载: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