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网上政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初审——中越北部湾共同渔区入渔生产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初审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中越北部湾共同渔区入渔生产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初审。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第七条:凡进入共同渔区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均须向本国政府授权机关提出申请,并在领取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入共同渔区从事渔业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
......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初审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四的规定,核发中越北部湾共同渔区入渔生产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补充协定书》的有关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到中越北部湾共同渔区入渔生产的渔业生产者、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中越北部湾共同渔区入渔生产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申请书》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1份;
(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六)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由受理申请的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8个工作日。
八、初审数量
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每年确定缔约各方在共同渔区内的作业渔船数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初审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04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4:30。
十二、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8-20号窗口。
附件:1.初审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渔业捕捞许可证初审——中越北部湾共同渔区入渔生产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初审操作规范附件.doc
样表下载: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