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网上政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初审——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初审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初审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设定法律依据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
......
(五)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初审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四的规定,核发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渔业生产单位和渔业生产人员;
(二)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使用渔船);
(三)取得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使用渔船);
(四)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渔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到特定作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捕捞作业的渔业生产单位和渔业生产人员。
六、申请材料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申请书》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1份;
(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六)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1份;
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8个工作日。。
八、初审数量
无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渔船按照功率和作业类型每年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二)项目和标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规定,本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1992]452号、桂价费字[1995]088号有上下限按下限标准执行。本项目的收费标准如下:
1、海洋捕捞渔船收费项目和标准
2、内陆捕捞渔船收费项目和标准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04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4:30。
十二、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8-20号窗口。
附件:1.初审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渔业捕捞许可证初审——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初审操作规范附件.doc
样表下载: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61号